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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雨了,市集...

  • 作家相片: Gds Ua1969
    Gds Ua1969
  • 5月19日
  • 讀畢需時 4 分鐘

2025年,好日市集邁入第四年的經營。雖然雨天在台北是常態,不過碰到雨天,客服就越加忙碌。雖然在行前說明中一直有說明雨天的處理方式,但還是有許多攤友,不知道是有意還是無意,還是存著吵吵看的心態,不斷地要求退費,甚至語帶威脅,「不退我就在脆上面OOXX...。」殊不知,這樣的「威脅」其實已經觸碰到法律的底線了。很多事情,我們都本諸善意處理,不過,常常是「農夫與蛇」的故事。太慣著,有時候適得其反。

也可能是我們不夠大,也可能是我們的地點不夠好,那這樣就可以任人為所欲為,連書面資料視同合約也可以不遵守嗎?

試想,有沒有哪個店家因為下雨叫房東退費的?有沒有夜市攤位、早市攤位因為下雨就叫場地退費的?市集主辦也是如此,真的沒有任何理由因為天氣不好就全額退費的。場地也不會退我們錢、設備商也不會退我們錢,那麼為什麼主辦要退費呢?

真的就是「本諸善意」互相體諒,讓這個50%的費用可以延期使用。說穿了,主辦沒有義務退任何一毛錢的。

因此,我們擷取了一些法律常識,讓這些喜歡或曾經語帶威脅的攤商看一看,知道自己在說什麼。也不至於觸碰到法律的底線。下雨天,沒有人願意,也沒有人想要把自己辦的活動搞爛。不過法律常識還是得知道。


諮詢過法服後得到以下的回應:

對方因天候不佳要求退費,並以「若不退費就公開在社群媒體抨擊」作為威脅,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:

1 是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(刑法第305條)?

2 是否構成毀謗罪或公然侮辱罪?

3 是否屬於契約糾紛中的不當施壓?

4 是否可主張營業名譽受損並請求損害賠償?


Legal Provisions Relevant to This Case:

1 刑法第305條【恐嚇危害安全罪】
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或財產之害,恐嚇他人,足以生畏懼心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  • 若對方以「公開抹黑」、「讓你名譽掃地」等語言威脅,且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,則可能構成此罪。


2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】
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  • 若對方實際在網路上發表不實或誇大言論,導致您營業名譽受損,您可主張損害賠償。


3 民法第153條【意思表示不自由】

因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,得撤銷之。

  • 若對方以威脅手段逼迫您退費,您可主張該退費行為非出於自由意志,依法撤銷。



Relevant Precedents Provided:

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

◦ 案情:被告因商業糾紛,傳訊息威脅對方「不處理就讓你公司名譽掃地」,法院認定構成刑

法第305條恐嚇罪。

◦ 裁判要旨:即使未明言人身威脅,只要涉及名譽或營業損失,足以生畏懼心,即構成恐嚇。

2 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456號民事判決

◦ 案情:對方因不滿服務,在社群媒體發表誇大不實評論,導致原告營業額下滑。

◦ 裁判要旨:法院認為對方言論違反事實,構成侵權,須賠償損失。

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判決

◦ 案情:原告主張被告以「公開抹黑」威脅要求退款,法院認為此行為構成脅迫,退費行為可撤銷。

◦ 裁判要旨:若非出於自由意志而退費,該行為可依法撤銷,並請求返還。


Relevant Precedents and Case Association, Legal Basis and Reference Value:

• 若有截圖或錄音證明對方以「公開在社群媒體抨擊」作為手段逼迫退費,構成恐嚇罪的可能性高。

• 若對方實際在網路發表負評,則可依侵權行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。

• 若您已退費但非出於自由意志,可依民法第153條主張撤銷該行為。


Comprehensive Recommendations:

1 立即蒐證:請保留對方所有通訊紀錄(LINE、Email、簡訊、社群留言等),建議截圖並另存。

2 避免退讓式處理:若對方以威脅方式要求退費,請勿輕易退讓,避免助長其行為。

3 報警備案:若對方語氣明顯具威脅性,建議至派出所報案,依刑法第305條提起刑事告訴。

4 蒐集營業損失證明:若已造成營業名譽或收入損失,請保留損失證明(如取消訂單紀錄、客戶詢問紀錄)。

5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:若對方在社群媒體發表不實言論,建議律師協助提告侵權並請求損害賠償。

6 律師初步諮詢:建議與律師討論是否進行刑事與民事並行提告,或發出律師函警告對方停止不當行為。


Relevance, Legal Basis, and Reference Value of Related Precedents and Cases:

此類「以社群媒體威脅」的事件在台灣實務中已有多起判決,法院多認定此類行為具有「威脅性質」且足以讓人畏懼。

• 若能提出完整紀錄,法院採信機率高,且有機會請求損害賠償或刑事處罰。
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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